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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旅游租车合同

包 车 合 同

甲方:
乙方:
用车事宜:
车 型 : 用 车 数 量:
使用起始日期: 时 间:
使用结束日期: 时 间:
营 运 模 式 :□ 一天包车 □ 多天包车
行程说明:

用车联系人: 联系电话:
费用合计: 支付方式:
预 付 金: 支付方式:
行程安排:
日期 时间 行程说明 费用
月 日
月 日
月 日
备注:
1、超出规定时间段视为加班,乙方应另付加班费用,按每 元/小时,22:00后按 元/小时付费,行驶里程超出时按 元/公里付费(包含油费)。
2、以上报价含车费,油费,司机服务费。不含过路费,过桥费,停车费等。
3、工作期间提供司机工作餐,或按20元/餐计。
第二条 服务形式
1、 甲方提供指定车辆及驾驶员为乙方服务。
2、 甲方提供驾驶员的联系方式和名单,以保证乙方及时准确联系。
3、 车辆车容干净整洁;准时准点到达约定发车地点。
4、 甲方驾驶员具有公安部交通管理局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》,具有驾驶员资格,且经验丰富。
5、 乙方应配合司机做好行车记录
第三条 相关费用
a) 乙方须支付用车期间所发生的过路费、过桥费、高速费、停车费以及按乙方要求行车才产生的特殊费用。
b) 乙方在用车期间须保证车内卫生,如因不慎,造成车内卫生污染,应由乙方支付清洁费。(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)
c) 乙方不得要求司机违反交通规则,违章行车、停车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,否则一切后果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,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。(正常行车下的违章行为由司机承担)。

第四条 车辆使用规定
a) 乙方不得在用车期间利用所包车辆进行任何违法活动,所包车辆仅限于双方约定的用途,超出该约定的一切行为后果由乙方负责。
b) 乙方乘坐人数不得超过车型限乘人数。
c) 所用车辆仅限甲方指定驾驶员驾驶。
d) 乙方应保证甲方司机驾驶时间不超过10小时/每日,司机驾驶5小时后,须给予司机适当的休息时间,不得疲劳驾驶。
e) 正常使用情况下所包车辆出现故障无法使用时,由甲方提供替换车辆。
第五条 违约责任
a) 因道路、天气状况、政府行为、人力不可抗拒等原因导致车辆无法完成约定行程,属于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,双方可协商解决。
b) 乙方延期使用或中途退车,需提前 天通知甲方。如果未按合同执行,乙方需支付违约天数的车辆占用费, 元/天。
c) 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,甲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,并中止合同,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回,不予赔偿。
(1)乙方利用所包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;
(2)乙方将所包车辆转让、转租、出售、抵押、质押;
(3)乙方提供其它虚假情况有可能给甲方带来损失的;
(5)从事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。
甲方(盖章)             乙方(盖章)
电 话:0411-82031257          电 话:
传 真:0411-82889200          传 真:
经办人: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:

年   月   日                年   月  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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